期货涨跌停板制度又称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1、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使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2、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措施:
(1)当某种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种期货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