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 -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一般性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我国境内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实施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